我打开。
里面是一份协议。
A4纸打印的,两页,最后有两个签名。
赵国栋。方敏。
期——八年前,七月十五号。
海边合影三天后。
我介绍他们认识的——不对。方敏介绍我认识他的——十八天前。
协议的内容不长。
“甲方(赵国栋)与乙方(方敏)经协商一致,就双方情感关系终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——”
“第一条:乙方同意终止与甲方的情感关系。”
“第二条:作为补偿,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捌佰万元整(¥8,000,000),分期支付,具体如下——”
第一期,签协议当天,一百万。
第二期至第六期,每年支付一百万。
第七期(最后一期),支付三百万。
“第三条: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新感情关系的建立,包括但不限于介绍合适对象、维护初期关系稳定——”
我读到这里。
不是手抖。
是眼睛看不清了。
不是哭。是字在晃。
“介绍合适对象。”
“维护初期关系稳定。”
这就是方敏做的事。
她把赵国栋介绍给我——不是因为觉得我们合适。
是协议第三条。
她在“履约”。
我算了一下。
前六年,每年一百万。
一百万乘以六——六百万。
加第一期一百万——七百万。
最后一期三百万。总数——八百万。
他已经付了多少?
之前零碎转账一百一十三万。加上这次五百万。加上前几年那些我没查到的……
我不知道。
但我知道一件事——
五百万不是“转错了”。
也不是他心血来给我的“惊喜”。
是他按协议付给方敏的最后一笔钱。
转进我卡里——是真的转错了。
可能是通讯录里“方敏”和“方敏工作室”挨着,手滑了。
八年。
我替他生了一个女儿。
替他还了四年的房贷。
替他照顾了他妈八年。
替他做了八年的饭、洗了八年的衣服、熨了八年的衬衫。
他把我选出来——
不是因为爱。
是因为方敏在协议第三条里,把我推荐了出去。
“合适对象。”
我在他眼里,就是一个“合适对象”。
我把协议拍了照。
每一页,正面反面。
签名那一页拍了两遍。
然后把协议原样放回去。信封放回去。抽屉锁好。钥匙放回《公司法》下面。
一切复原。
我走出书房。
客厅的灯还亮着。
女儿的书包挂在玄关。她的水杯需要刷了。
我去刷水杯。
刷到一半,水龙头还开着。
我停下来了。
站在水池前面,听了一会儿水流的声音。
然后关掉水龙头,把水杯放进消毒柜。
我拿出手机,打了一个电话。
不是打给方敏。不是打给赵国栋。
是打给李姐。
李姐是我同事,她老公是律师。
“李姐,方便帮我问个事吗?我想找个靠谱的律师。”
“离婚?”
“先咨询。”
“行,明天给你号码。”
“谢谢。”
挂了电话。
我坐在沙发上。
电视没开。客厅很安静。
那种安静和以前不一样。